上海居住权如何注销:到期、死亡、放弃与解约材料核对

2026-09-270购房指南

权利消灭后还要处理登记记载

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,与登记簿上的注销手续不是同一个动作。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,要求居住权消灭后及时办理注销。拟出售或重新安排房屋使用前,建议查询最新登记信息,不只看家庭协议、搬离事实或手中的纸质房本。

本篇适用于上海含奉贤,核验日期为2026年9月27日。具体办理依据采用2月14日发布、3月1日起施行的2026版登记技术规定,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。它与首次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不同,不能把全体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的首次登记清单原样套过来。

先按注销原因确定谁来申请

因居住权人死亡,申请人应为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;因合同居住期限届满,可由居住权人或产权人申请。居住权人主动放弃的,由居住权人申请;依法解除合同的,由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申请。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文书终止的,则由产权人或原居住权人申请。

建议先核对真实原因和登记内容,再准备对应文件。产权人想出售、亲属口头表示不住了,不能自动等同于权利已经到期或依法解除;存在争议时应先解决权利依据,不能靠单方面填写申请书消除他人权利。

基础文件之外还要有原因证明

一般需要登记申请书、身份证明及相应登记证明。死亡情形另需死亡证明;到期情形可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;主动放弃、解除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,分别提交放弃材料、解约材料或生效文书。原件、复印件及共享材料要求,应按具体事项与窗口核验。

部分情形不能提交登记证明时,技术规定设有登记机构核查并公告废证的处理路径,但并非所有材料缺失都能直接免交。建议提前说明缺失原因,带上已有权属信息咨询;不应自行把注销理由改成另一种,或用普通聊天记录代替必要证明。

受理与注销完成要分别确认

第11.3.8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符合条件才记入登记簿;不符合的书面告知。第一次咨询、预约或补材料不等于已正式受理。办理后应核对登记结果,再安排交易、出租或家庭居住衔接;房屋灭失、征收等另有专项材料,本文不保证个案必然获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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