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居住权如何首次登记:合同、全体产权人与抵押材料核对

2026-09-080购房指南

先区分居住安排与登记权利

家庭约定让父母长期住在某套房里,与依法设立居住权不是同一件事。按民法典,合同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,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,权利自登记时设立。它保障对他人住宅的占有、使用,不会因此把房屋所有权转给居住人,也不等同于落户或租房备案。

本文适用于上海市含奉贤区,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。核验日期为2026年9月8日。上海市规划资源局2026年2月14日发布新版技术规定,自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;以下材料依据该规定第11章,不把旧版办理说明当作新规。

谁申请以及准备哪些材料

合同方式申请,双方当事人均是申请人,其中房屋一方须包括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。申请登记为居住权人的应为自然人。夫妻或多人共有的住宅,不宜只由其中一名产权人口头同意后安排办理;应先核对登记簿上的人员是否完整,代理情形另外确认授权手续。

技术规定列出的基本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原件、身份证明复印件、用途记载为居住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,以及居住权合同原件。合同应清楚写明当事人、住宅位置、居住条件和要求、期限及争议解决方式。建议同时约定日常费用、维修和使用范围,减少将来对共同居住安排的争议。

存在抵押或不同设立依据时

登记簿上有抵押,不应简单理解为都能直接办理或全部禁止。新版规定特别指出:2021年1月1日前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,在抵押期间申请居住权登记,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。其他具体抵押组合、限制登记情形,应交由登记机构结合材料核实,不能只凭贷款已还了几年判断。

遗嘱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,有各自的申请人和材料规则,不应套用本篇合同清单。家庭同时安排继承、赠与或房屋出售时,应先说明交易先后顺序和现有权利,避免把居住权登记误当成房屋转移登记。

审核时限与登记后的边界

首次登记的审核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。符合条件的记入登记簿,并向居住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;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。这不是从第一次咨询或材料未齐时起算的办结保证。

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;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,权利消灭并应及时注销。办理前建议带齐权属、身份与合同草案咨询属地登记机构,复杂共有、抵押或继承安排另行取得专业意见。

资料来源

小程序
电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