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户名指南:条件、材料与办理时限

2026-08-270政策法规

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户名

上海现行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。公房承租人与本处具有上海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,可以申请变更租赁户名;承租人户口迁离上海,或者承租人死亡且本处有共同居住人的,也可由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协商申请。

承租人死亡、生前在本处没有共同居住人的,可由其具有上海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申请。按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主动协商变更的情形办理后,五年内不得再次依据同一规则变更户名。

  • 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
  • 承租人户口迁离上海
  • 承租人死亡后的共同居住人或特定亲属申请

共同居住人和不得办理情形

规定中的共同居住人,一般是指在承租房屋处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,且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,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在本处结婚的配偶、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实际居住的,可以不受连续居住一年和他处住房条件限制。

存在欠租未缴清、违法搭建未拆除恢复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未恢复、违法使用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,或者相关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等情形时,不得办理变更。主动协商变更但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意见不一致的,也不符合该项办理条件。

  • 共同居住通常要求连续实际居住一年
  • 需核对他处住房和居住困难情况
  • 欠租、违建、结构用途违法或在诉纠纷会阻碍办理

申请材料和审核时间

申请人应向出租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,通常提交身份证明、变更户名申请书、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》、承租房屋内全部户口簿,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。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上海且协商不一致的,还需提交不一致情况的证明材料。可以通过电子证照获取的政府材料,按规定可免交纸质件。

出租人收到材料后应在7日内完成受理初审。符合政策且协商一致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换发凭证;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。协商不一致但属于规定可处理的死亡或迁户情形,出租人可在30日内按法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,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

  • 向出租人或授权代理人申请
  • 材料齐全后7日内完成受理初审
  • 协商一致且符合条件的一般15日内完成审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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